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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的通知
(河政发〔201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河池市城市规划区查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住建部门)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案件的执法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河池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国土部门)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执法主体,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是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案件的强制拆除的组织、协调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所属相关部门,根据强制执行的需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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