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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七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个人需张贴信息、告示,必须在城市统一设置的信息张贴栏内张贴。禁止在信息栏以外的市区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电杆等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一节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前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批准文件。在下列范围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实行有偿使用。
  (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码头;
  (二)公共交通站;
  (三)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
  (四)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及城市规划区可视范围山体、其他城市空间;
  (五)依附于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户外广告设置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取得。
  投标人、竞买人不足3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
  第十九条 利用自有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经审查符合规划、市容要求的,可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取得设置权;租用个人、单位建筑物、构筑物、土地、山头设置户外广告的,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外,事先应征得建筑物、构筑物、土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签订有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以拍卖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以招标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价格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以协议方式出让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由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受让人。
  第二十一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出让户外广告设置权所得的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城市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投标、协议等出让方式取得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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