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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⑶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帐实相符、帐帐相符、钱粮相符。
  6.3.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国家及市指挥部的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市人民政府通过省、市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⑴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粮食应急需要,掌握联系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内加工能力不能满足需要时,市粮食局可根据需要,直接从市外调入面粉或食用油。
  ⑵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网点、连锁超市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⑶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利用和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油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⑷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动态。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级部门备案,必要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4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应急供应和应急储运能力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5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对负有处置粮食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演练,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都要加大力度,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形成正面引导、及时报道的舆论环境。

7 附  则

  7.1 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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