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落实粮食应急物资采购、征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⑶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需要进口、采购、加工、供应不同品种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的审核和清算。
⑷清算应急粮食占用贷款。
⑸落实市指挥部办公室及内设机构的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2.5 县(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本县(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启动本级粮食应急响应,没有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时,由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逐级提请市粮食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要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市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市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按照市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
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区)粮食、物价和商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逐级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⑴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⑵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⑶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当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一级、二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三级、四级预警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布。
3.3 预警预防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