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孤儿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有相应政策,学校为其优先提供勤工俭学机会。对考入普通高校的孤儿,优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助学贷款。
第八章 孤儿医疗康复保障
第二十三条 持有盖本市钢印《山西省儿童福利证》的孤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解决。
第二十四条 承担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类医疗机构,对持有盖本市钢印《山西省儿童福利证》的患者,给予享受惠民医疗的优惠政策,减免挂号费、诊查费、建立健康档案费、疾病健康教育或咨询费、儿童龋齿预防保健费、心理健康指导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将孤儿纳入大同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标准视同低保对象。
第二十六条 推进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实施好“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和“重生行动”。
第二十七条 落实孤儿重大疾病救助制度,对于符合大同市孤儿重大疾病救助规定范围的,个人自付部分在医保范围内的资金由各级财政和慈善部门全部承担。
第二十八条 鼓励社会慈善组织为孤儿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或补充保险。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门要对儿童福利机构设置的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给予支持和业务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儿童福利机构中医护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置所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指导本行政区预防接种单位给适龄孤儿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
第九章 孤儿就业扶持
第三十条 做好就业困难认定。孤儿达到劳动就业年龄后,有劳动能力和要求且进行失业登记的,可向人社部门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各级人社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不具备劳动能力、不能自食其力的,可按“三无”和“五保”对象供养政策规定予以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