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同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大同市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孤儿保障制度,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使孤儿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6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二条 孤儿保障的对象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孤儿),包括以下人员:
(一)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或弃婴弃儿;
(二)社会散居孤儿。
第三章 最低养育标准
第三条 孤儿最低养育标准:机构供养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社会散居孤儿最低养育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其中,中央配套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省级财政配套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其余的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配套。
第四条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当地政府配套资金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社会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市级配套资金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县级配套资金每人每月不低于140元。
第五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标准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建立增长机制。
第四章 保障待遇的审核审批
第六条 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统一由福利机构填写《山西省社会福利机构儿童基本情况登记表》(填写一式两份),经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给《山西省儿童福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