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污染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
2.污染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及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援,将污染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污染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
六、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一)县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发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成立临时寻甸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环保局长担任,成员由县环保局、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卫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局、消防大队及涉及乡(镇)主要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组织指挥,提供和解决应急事故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质等;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负责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事故情况;负责危急情况下,联系上级部门、周边县区和驻寻部队的支援;组织水源地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领导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处置制度;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
(二)环保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及职责
1.指挥协调组。组长:县环保局长,组员: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监督管理科长、污染控制科长、政策法规科长、指挥车驾驶员。职责:在县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本单位所属工作小组的应急处置行动;负责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应急处置情况的报告及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提出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对策、措施建议。
2.应急监测组。组长:县环保局分管环境监测的副局长,组员:县环境监测站全体工作人员,环境监测车驾驶员。职责:在指挥协调组的总体指导下,开展应急环境监测布点及监测采样工作,及时和适时提交监测情况及监测结果报告;及时和适时提出污染控制与防治的对策、措施建议,负责与上级环境监测部门汇报有关应急环境监测的情况,联系、协调应急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和设备仪器力量支持等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