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全面开展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工作,严肃查处非法转让、违规处置矿业权的行为,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矿山、所有勘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查,分门别类,摸清底数。
凡以探代采的,一律没收非法所得,建议省国土资源厅吊销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或擅自与采矿方签定违法协议采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凡证照不全的采矿企业,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到期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关停。
凡在申请延续、变更登记过程中,项目核准、安全、环保、工商等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给予延续和变更登记。要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强化探矿权、采矿权日常监督和年度检审,全面推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查验制度。凡未按《寻甸县矿产资源管理办法》执行的均属整治范围。
三是严肃查处无证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越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是加强对矿山安全隐患的排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今年底前,要联合相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严重污染环境和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要采取果断措施,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关闭或责令限期整改,对污染严重,破坏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坚决关闭。
4.规范矿业权审批开发经营。
一是建立并严格执行矿业权设置审批制度,在清理整顿期间暂停对新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审批。原有的探矿权、采矿权要在此次清理整顿中进行重点规范,对不符合条件、要求的坚决关闭。清理整顿后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处置严格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进行审批、处置,坚持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原则。
二是要进行科学开发管理和合理利用,各类矿产资源按市场需求合理配置,杜绝矿产资源浪费、外流和垄断经营等现象产生。凡乡镇政府或村、社组织以招商引资、联营合作、资源整合等形式,擅自配置矿产资源或仅签订开发协议,未经县政府或经县政府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报或审批发证的,要及时依法纠正,进行关停。
三是积极推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对全县的各类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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