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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

  玉林市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蔗区管理,促进行政责任人恪尽职守,规范糖料蔗砍、运、榨生产秩序,保障糖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糖料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经贸委、农业部、工商总局令第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蔗区管理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蔗区管理工作职责,造成蔗区管理秩序混乱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问责,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蔗区管理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实行蔗区管理属地责任制和“一把手”工作责任制,各县(市、区)县长(市长、区长、管委主任)是本地区蔗区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蔗区管理工作的领导是第二责任人,具体负责蔗区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地区的蔗区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市糖业办公室组织蔗区管理督查工作组对各地蔗区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后通报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需要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问责的,向市人民政府或市监察局提出问责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第二责任人在蔗区管理工作中行政过错的问责,由市糖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或监察局提出问责建议,经审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责任追究程序实施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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