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玉政办发〔2010〕2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市依法对《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05〕143号)进行实施后评价工作。鉴于《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05〕143号)主要内容已被《玉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试行办法(修订稿)》(玉政发〔2010〕59号)所涵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玉林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玉政办发〔2005〕1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