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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各港区企业应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专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进一步建立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挂帅,各级领导分工负责,各管理部门职责明确的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

  (二)明确工作机构

  各港区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部门,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防范、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明确应急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备案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有关港区管理单位也应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工作人员,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

  为了加强各港区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所有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氯气等作为《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也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从事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储存的港区企业需要按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辨识,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向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备案,同时抄送市交通港口局备案。

  (四)组建应急救援力量

  各港区企业应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等要求,根据企业规模组建企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人员、资金、装备和物资保障,同时做好日常训练和演练,确保对事故及时有效的救援,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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