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区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2012〕16号)
各港区企业及有关单位:
按照《
安全生产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和《
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天津港各港区生产经营单位(含码头、仓储、生产等企业,以下简称:港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港区企业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2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各项要求。
港区企业地处沿海易受台风、海潮等自然气象因素影响,同时港区企业中有相当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装卸、储存及生产企业,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着影响面大、处置困难、可能对海洋造成污染、易发生次生和衍生事故特点。因此,认真吸取国内其他港口的事故教训,做好我市港区企业事故预防、危险源监控、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演练、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各项应急准备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同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也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是增强企业与员工应急反应能力和救助能力的需要;是防止事故发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产生次生、衍生事故灾害,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的需要。各港区企业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真正实现预防为主、科学处置。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