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审:北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核实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后提出部门审查意见,提交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三)评审: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予以公告。
(四)颁发证书: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定后,由北海市人民政府发文并颁发“北海市荣誉市民”证书。
(五)荣誉证书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市长签署。
第四条 优惠礼遇
(一)本市举办的大型涉外活动,应提前邀请荣誉市民或向其通报。对前来参加大型涉外活动的荣誉市民,由主办单位商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做好接待工作。
(二)荣誉市民子女来北海市读书,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与本市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三)荣誉市民在北海市投资办企业,兴办公益事业,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优先待遇。
(四)需在北海市长期居留的荣誉市民,相关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其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五条 荣誉市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初审单位提出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的意见,并报北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提请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由北海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一)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扰乱我国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背社会公德,影响恶劣的。
(四)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长期与北海市有关部门、单位失去联系的。
(六)其它原因不宜保持荣誉市民称号的。
第六条 荣誉市民的管理工作,由北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按荣誉市民的身份实行归口管理。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考察及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及时提供北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第八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活动经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列支,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