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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1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北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北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以及国内非本市公民,本人自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北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曾经在北海市生活、学习、投资或曾与北海市的单位合作,与北海市保持良好关系,为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做过较多实事。
  (二)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声望较高、影响较大、热心发展和积极推进同北海市的友好交往与合作交流,并取得显著成效。
  (三)为北海市引进技术、设备提供积极协助,经市科技局鉴定,所引进的技术、设备具有先进性,投产后效益特别显著。
  (四)关心北海市的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支持北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无偿捐赠款、物,贡献较大。
  (五)经相关部门认定,在引进人才、提高管理水平,为发展北海市经济及市政建设、科技、文教、卫生、体育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为北海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战略咨询,传递重要信息,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纳入北海市国际人才交流计划,从事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科技攻关等科技合作,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有突出贡献。
  (七)在其他方面为北海作出突出贡献。
  第三条 授予程序
  (一)推荐: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根据荣誉市民的授予条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提出推荐意见,附上申请人简历、护照、外国专家证、学历/学位证明书、职称证书和任期内的荣誉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向北海市外事侨务办公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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