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需提供的材料手续及办理程序。
⒈购房入户:凭申请入户人户口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书(核原件、交复印件)、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关系等相关证明,到辖区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⒉农村籍居民务工经商人员入户:申请入户人、投靠人双方户口薄和身份证、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核原件、交复印件)和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证明、税务部门缴税证明、工商注册资金证明,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关系证明、村(居)民委员会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相关证明等,到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⒊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人口转为城镇居民入户:凭申请转户人户口薄和身份证(核原件、交复印件)、申请转户人自愿转户申请书到落户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⒋优秀农民落户:凭本人和入户人及投靠人户口薄、身份证,区、县级以上荣获奖励证明(核原件、交复印件)及本人与配偶、子女、父母相互的关系证明、村(居)民委员会以上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等,到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迁手续。
⒌本市籍农村居民就读市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凭《录取通知书》、户口薄、身份证到学校所在地办理城镇集体户口,或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三)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派出所5个工作日内、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局户政窗口7个工作日内办结。
以上户籍准入条件及所需手续、程序和办理期限与北政办函〔2005〕33号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自治区和本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五、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配套机制
结合户籍转移,系统建立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等保障机制,确保进城务工经商人员能够安居乐业。
(一)完善住房保障机制。
1.将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购买和租赁适度向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村居民倾斜。逐步改善稳定就业农村居民、新毕业农村籍大中专生、新退役农村籍士兵等无房或住房困难人员居住条件,鼓励有条件的转户居民购置普通商品房。
2.加大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转户集中居住小区、农民工公寓投入和建设力度。可以比照廉租房、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享受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等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