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综合协调。重点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户籍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
(四)以人为本。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
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农村居民进城入户门槛,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通过建立和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医疗保险、卫生服务保障体系,吸引农村居民到城镇落户,着重解决符合入户条件的已在城镇务工经商的本市籍农村居民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和城中村及其他户籍历史遗留问题。
四、户籍准入条件及所需手续、程序和办理期限
按照分级承担原则,进一步全面放开县区城镇及其他乡镇落户条件。
(一)准入条件。
⒈进一步放宽购房入户政策。对在本市城镇购买房屋的本市籍农村居民及外来人员,允许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25岁以下未婚子女在本市购房所在地的城镇办理入户手续(本市籍农村籍人员优先解决)。
⒉放宽农村籍居民务工经商人员的户口迁移。
(1)在本市务工经商的市内农村籍居民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1年以上(含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拥有产权的房屋、公租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下同)的本市城镇落户。
(2)外市外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并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连续缴纳2年以上(含2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落户。
(3)农村籍居民在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在本市年纳税0.5万元以上的或工商注册资本2万元及其以上的,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转为城镇居民。
(4)本市籍农村居民就读市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⒊对本市失去耕地的“城中村”和“城郊村”的农村人口,按照自愿原则,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⒋荣获县区级以上优秀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本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及其25岁以下未婚子女可在其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城镇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