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北政发〔2011〕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桂政发〔2010〕80号)精神,现就我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我市于2005年6月起全面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按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统称“居民户口”。由此,跨出从户籍体制方面消除城乡差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一步。但由于户籍改革相关配套措施不到位,农村居民进城门槛过高,影响了城乡统筹发展。因此,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一)有利于保护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惠及民生。户籍差异有悖社会公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赋予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落户,有利于实现同工同权,使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享受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待遇。
(二)有利于促进城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镇化进程。我市城镇户籍人口比重较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利于集聚城市人口,形成城乡一体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进城务工经商农村居民难以获得城镇户籍,无法享受城镇居民福利待遇,影响其在城镇的消费积极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使农村居民进城后真正成为城镇居民,有利于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四)有利于促进农村生产力提升,繁荣农村经济。农村人多地少,生产方式粗放,资源利用效率低,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进城,有利于扩大农村人均耕地面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水平,推动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收入增长。
二、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总体设计,明确阶段性改革目标,分级设置准入标准。
(二)积极稳妥。充分兼顾政府的承受力和城镇资源承载力,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