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快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建设。加快各级地震灾害专业救援力量建设,各县区要在充分发挥现有救灾力量的基础上,加快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区要切实抓紧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建设,强化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加快实施我市地震救援训练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军地、警地、区域、县区地震救援协作联动机制。要积极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动员机制建设,规范有序地发挥志愿者和民间救援力量的作用。
(十七)推进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各县区要结合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依据当地人口、地形地貌等因地制宜规划设置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必需的交通、供水、通信、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基础设施建设。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航空公路水运候车厅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地震应急疏散通道,并设立明显的应急避难标志牌和指示牌。新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疏散通道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要配置救生避险工具、设备。到2015年,各县区均须建设至少1处城市(城镇)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十八)完善应急设备、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区两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和城市救灾物资储备站或储备库,优化储备布局和方式,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完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的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机制。加强救灾物资设备的质量安全监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应急物资储备,推进应急救援产品动员生产能力建设,实现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物资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的有机结合。
(十九)切实做好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为灾民提供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心理援助等服务。各地震灾区要及时组织地震、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卫生等部门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编制科学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要有计划、分步骤的全面做好恢复重建的各项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
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策保障措施
(二十)制定实施防震减灾规划。市、县区要把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做好防震减灾规划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各类防灾减灾规划之间的良好衔接,统筹配置资源。各级政府要制订好防震减灾规划和推进防震减灾重点项目建设,加强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层级监督和评估,确保防震减灾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