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监管。为确保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审查或核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需查验有无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复。对必须做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未做或未取得批复的工程项目,各级工程项目审批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城市的丙类和丁类建筑建设工程(依法必须开展专门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除外)必须经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方予以开展设计和开工建设。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烈度区划)图、地震小区划成果,以及相关资质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场地类型、工程场地断裂分布及活动、工程场地地基抗震条件等科学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严格执行地震行政许可制度,完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切实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工程选址、工程设计、施工审批、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必备内容,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要参与建设工程验收。地震、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计、施工等关键环节的审批把关,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协调配合,督促指导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落实。
(九)全面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作。切实加强农村防震保安工程示范性建设,要结合我市实际,尽快改变农村民居基本不设防的状况,履行组织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建设的法定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相关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开展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的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力量,提供更多、更好的兼具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的抗震民居设计图;地震、发展改革、民政、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扶贫、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要在新农村建设、扶贫搬迁、水库移民搬迁、灾后重建和农村危房改造、连片木板房改造等工程中,将抗震设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其中。有条件的可逐步推进农村建房监管,实现城乡抗震设防一体化。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广大农民把建设安全农居变为维护自身生命安全的自觉行动。
(十)着力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设防。加快实施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新建幼儿园、学校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医院门诊、住院和手术等用房、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航空公路水运候车厅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要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增强抗震设防能力。要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地震安全责任制,统筹安排各项防震避险措施,提高综合防灾能力。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