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2年度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补助经费的通知
(沪水务〔2012〕142号)
各区(县)水务局、建委、财政局:
为加强本市区(县)管及以下各级河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巩固河道整治成果,保障河道设施完整,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水系的综合效益。经研究,现将2012年度中小河道管理养护工作补助经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本次下达经费专项用于本市区(县)管、镇(乡)管、村级河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二、管理养护内容和标准
(一)中小河道维修养护内容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堤防护岸、水域、绿化及相关的附属设施。
(二)中小河道维修养护标准由区(县)管河道按照《上海市河道维修养护技术规程(试行)》执行;镇(乡)管、村级河道可参照执行,具体养护标准主要如下:
1、堤防护岸:设施保持完整,基本达到原设计标准。
2、防汛通道:保持平整、完好,无坑洼、破损,路基无塌陷。
3、绿化:绿化植物处保存率达到98%以上,无占绿、毁绿现象;草坪、乔木、灌木等植物,无霉污、病枝、虫害等现象。
4、栏杆:护栏表面应保持洁净,无变形、损坏、风化现象。
5、水域保洁:河面保持基本清洁,每5000平方米水面漂浮物控制在1平方米以下。
6、陆域保洁:基本做到清洁,无废弃物(垃圾)、吊挂物等现象。
三、资金配套要求
各区(县)应根据中小河道养护的实际需要,测算养护资金需求,统筹区(县)及镇(乡)级财政预算,同步配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确保所在辖区内中小河道养护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要根据中小河道设施量的增加,逐步增加中小河道养护的财政资金。
四、要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加强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