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对不配合整改、拒不整改或妨碍执行公务的业主,依照《
治安管理处罚法》、《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
10.凡发现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对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予以处罚。
11.凡发现大型群众性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一律依法责令停止举办,立即疏散现场人员,并对组织者依法予以拘留。
五、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集中消防安全检查的重要性,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地消防工作分管领导为检查行动第一责任人,主要领导要亲自带队检查,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推动“清剿火患”战役的有效开展,确保本辖区节日期间火灾形势稳定。
(二)公安消防部门要对高层、地下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要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开展加强管辖范围内社区、农村、个体或家庭经营的小旅馆、餐馆、洗浴、商店、网吧、生产加工作坊,以及生产性、经营性“三合一”场所的检查整治,特别是要加强对“三合一”、骑楼城等老城区、城乡结合部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除消防安全薄弱区域的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治安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庆典活动以及庙会集会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开展一次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行动。
(三)对单位、“三合一”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要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未通过消防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公众聚集场所,要依法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违反规定进行电焊等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对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要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对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消防控制室人员无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书面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