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12修正)

  第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性的专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区城管执法部门认为难以查处的案件,可以提请市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因执法任务需要临时增加城管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可以报请市城管执法部门予以调度。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执法证件;经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根据需要着便装。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八条 城管执法部门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违法行为的动机及手段、违法行为侵害的对象等情形确定处罚,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

  第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的,适用以下规则:

  (一)行为人具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并违反两个以上行政法律规范的,应当分别予以查处;

  (二)两个以上违法行为人共同实施一个违法行为的,按照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在法定处罚范围内分别给予处罚;

  (三)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且都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可以依照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来决定适用;

  (四)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的行政法律规范,各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给予处罚,但是不得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连续状态的,适用行为终了时有效的行政法律规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调查与取证

  第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立案调查:

  (一)违法事实存在;

  (二)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

  (三)依法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