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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募捐条例


  实际募捐财产数额以及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同时在本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上公布募捐财产的使用情况。

  公布募捐财产使用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捐财产数额;

  (二)募捐财产使用数额;

  (三)募捐财产使用详细情况;

  (四)工作成本列支详细情况;

  (五)剩余募捐财产使用计划;

  (六)专项审计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

  (七)其他应当公布的事项。

  剩余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募捐组织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公布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募捐组织建有网站的,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信息除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公布外,还应当同时在本组织网站上公布。

  募捐组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应当自募捐方案确定的募捐财产使用期限届满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开展募捐活动和募捐财产使用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募捐组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捐赠人向募捐组织的捐赠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享受税前扣除等税收优惠。

  税务部门应当简化办事程序,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三十二条 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募捐组织应当在二十日内予以答复。捐赠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书面答复。

  捐赠人有权按照与募捐组织的约定,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对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募捐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对募捐财产及其使用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募捐组织核实,经核实仍有异议的,捐赠人或者受益人可以向募捐活动开展地的民政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募捐组织的守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市民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为募捐组织免费提供募捐信息发布平台,并督促募捐组织按时公布募捐信息。募捐信息在市民政部门网站公布的,市民政部门应当保留三年以上,方便公众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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