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以外的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目的而设立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经申请取得募捐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和期限内开展募捐活动。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组织不得开展募捐活动。
第六条 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开展募捐活动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募捐许可。
申请募捐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捐申请书;
(二)组织登记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本条例第七条第(二)、(三)、(五)、(六)、(七)、(八)项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
(五)募捐方案。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募捐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申请募捐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作出许可决定;因不符合条件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一)为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或者赈灾的目的而募捐;
(二)符合组织章程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规定;
(三)具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领取资格;
(四)有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募捐方案;
(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财务制度;
(六)有健全、规范的决策、执行和信息公开制度;
(七)有开展募捐的人员和场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募捐许可证应当载明募捐组织名称、募捐目的、募捐财产数额目标、募捐方式、募捐期限、募捐地域等内容。
许可募捐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被许可人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五日前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市民政部门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募捐许可最多可以延期一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