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10月26日通过的《广州市募捐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2年1月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2月2日
广州市募捐条例
(2011年10月26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12年2月2日公布 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募捐行为,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募捐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募捐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面向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特定人群开展的募捐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募捐组织是指红十字会、慈善会、公募基金会以及根据本条例取得募捐许可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主管本市募捐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募捐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募捐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募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募捐组织依法开展募捐活动,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募捐组织捐赠财产。
对在募捐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捐赠人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
第五条 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可以开展募捐活动,但应当在其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内开展,并向市民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