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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我省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11]2314号)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省内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燃煤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市场秩序,稳定发电用煤(以下简称“电煤”)价格,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1年第30号)和《关于加强发电用煤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电[2011]299号)精神,现就加强我省电煤价格调控,对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电煤价格调控的必要性

  煤炭是重要的基础能源,其价格变动对下游行业特别是火电行业影响很大。近期,火力发电企业成本快速上升,经营困难加剧,购煤发电能力受到制约,电力供应矛盾逐步积累,如不能妥善化解,将对电力供应和国民经济稳定发展以及群众生活造成不利影响。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协调稳定发展,创造国民经济平稳健康的良好环境,有必要加强调控,稳定电煤价格。

  二、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一)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我省自产自用的电煤,2012年度合同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2011年电煤合同有多个价格的,以合同双方确定的最高实际结算价格为准)的5%。煤炭生产经营企业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高价搭售市场煤。发电企业不得抬价抢购、超过国家规定价格涨幅签订电煤合同。电煤价格基本稳定后,我省与国家同步解除临时价格干预。

  (二)对市场交易电煤实行最高限价。  2012年1月1日起, 电煤交易双方通过铁路、公路直达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也不得采取改变结算方式等手段变相涨价。

  三、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

  对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依法设立的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外,根据国家要求,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附加在煤炭上征收的所有基金和收费项目进行清理。规范随煤炭征收基金的标准。

  四、加强企业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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