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没有账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账的资产可按评估值计算。
第九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第十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政府指导价的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为: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
| 计费额度(万元)
| 差额计费率(‰)
|
1
| 100及以下(含100)
| 10
|
2
| 101以上~1000(含1000)
| 5
|
3
| 1001以上~5000(含5000)
| 1.5
|
4
| 5001以上~10,000(含10000)
| 1
|
5
| 10001以上~100000(含100000)
| 0.2
|
6
| 100001以上
| 0.15
|
7
| 收费额不足1800元的按1800元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