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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1]2322号)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青海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
  (一)资产占有单位进行资产拍卖、转让,企业注册、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企业清算,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合资或者合作经营企业;
  (二)各类企业的股东以及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资产;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指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以外的市场主体供需双方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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