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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151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和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范围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为:1、糖尿病;2、高血压Ш期;3、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5、器官移植术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6、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心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肝硬化;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类风湿性关节炎;14、慢性肾炎;15、中风后遗症;16、重性精神病;17、再生障碍性贫血;18、帕金森病;19、丙型肝炎。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为:1、糖尿病;2、高血压Ш期;3、恶性肿瘤放化疗;4、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5、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6、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7、慢性肺原性心脏病;8、慢性风湿性心脏病;9、冠心病;10、慢性乙型肝炎;11、系统性红斑狼疮;12、类风湿性关节炎;13、慢性肾炎;14、中风后遗症;15、重性精神病;16、慢性胰腺炎;17、慢性宫颈炎;18、耐药性结核病;19、慢性胃炎;20、消化性溃疡;21、盆腔炎;22、慢性胆囊炎;23、痛风;24、癫痫;25、血友病。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支付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合理设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门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享受两种以上特殊病慢性病待遇的再增加2000元。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慢性肾功能衰竭肾透析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3万元;器官移植术出院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万元。丙型肝炎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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