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者原则上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起两年内完成项目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延迟竣工的,由投资者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未达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的比例,由投资者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按规定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按原土地出让价格收回土地使用权;因项目建设特殊要求,需要延长建设时间的,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投资者需用土地进行抵押贷款的,应在交清全部地价款并办理土地登记后,方可设定抵押权。
(五)享受财政扶持的企业,其项目用地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五年后土地发生转让、出租的,退还按本办法第三部分第(一)项第1款取得的财政扶持奖励资金。
八、申报扶持、奖励资金程序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信、国税、地税、统计、招商等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投资企业投资额、投资强度的审核,属于民营企业投资的建议由市财政评审中心作出评审意见,由市财政局审定;属于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议由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作出审核意见,由市审计局审定。由市财政局拟出具体的扶持、奖励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扶持奖励资金。有受益财政(县、区、管理区)的要同时送受益的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受益财政人民政府批准后兑现扶持奖励资金。
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财政部门将收回拨付的全部扶持奖励资金,取消其今后申请奖励资金的资格,并按《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申报材料
(一)扶持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加盖单位公章);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当年年审本)复印件;第一次(年)申请的企业提交第一次工商注册登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国税或地税当年年审本)复印件;
(四)当地国税和地税部门盖章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税收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