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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扶持产业园区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2.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入园企业,其上缴的各项税收中贺州市地方所得部分,自取得主营业务收入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由受益财政作为企业发展资金通过预算安排奖励给企业,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延期至五年。

  3.入园工业用地项目投产后一年内未达到上述第1款扶持奖励标准的,则执行上述第2款财政扶持奖励;如同时达到上述两个扶持奖励标准的,其上缴税收中贺州市地方所得部分先兑现上述第1款扶持奖励,余额再兑现第2款扶持奖励,超余额部分不予奖励。

  4.技术创新扶持。对入园投产后即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程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由受益财政按分成比例奖励。

  (二)规费减免。投资方应缴交的各项规费在扣除专项提留、上缴税收和工本费后,减免权和收入属地方的原则上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按下限收取〔其中:由市本级技术咨询机构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开展安全评价的,按照自治区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最低限收费;对实际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项目竣工一年内由贺州市政府补助入园前70%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及其技术评估、安全评价费用〕。

  四、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同时满足除本办法外贺州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申请扶持。

  五、受益财政包括市、县(区、管理区)两级,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受益的市、县(区、管理区)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通过财政预算安排扶持奖励资金。

  六、计算奖励时企业缴纳的税收,不包括税收退库(含出口退税)、清缴历年的欠税额和财税部门稽查补交的税款。

  七、规范入园企业项目用地管理

  (一)投资者从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改变工业用地的土地用途,根据建设规划确需改变用途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后,再依法供地。

  (二)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因投资者原因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动工建设的,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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