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扶持产业园区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扶持产业园区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贺州市扶持产业园区投资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实施“工业立贺,富民强市”发展战略,提高贺州市产业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核心竞争力,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到贺州市产业园区投资办企业,促进贺州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贺州市产业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地域范围:本办法所称的产业园区是指旺高工业区、广西贺州华润循环经济示范区。
(二)适用的项目范围:符合国家鼓励类和符合贺州市经济发展要求,且在贺州市产业园区内新注册、生产经营并在贺州市缴纳税金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二、政策扶持条件
入园的企业必须进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企业;入园的企业工业项目必须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节约集约用地。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37号)相关要求,结合贺州市实际,实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最低标准制度,即企业购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少于3000万元,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年产值不低于150万元/亩。
三、政策扶持办法
(一)财政扶持
1.进入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视投资规模大小,可以采取出让、租赁等方式有偿使用新增的国有建设用地或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工业用地按国家规定类别工业用地价格挂牌出让。
工业用地项目投产后1年内年度缴纳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四大税种在贺州市地方财政留成部分达到1万元至2万元/亩(含2万元/亩)的奖励1万元/亩;2万元至3万元/亩(含3万元/亩)的奖励2万元/亩;3万元至4万元/亩(含4万元/亩)的奖励3万元/亩;4万元至5万元/亩(含5万元/亩)的奖励4万元/亩;5万元至6万元/亩(含6万元/亩)的奖励5万元/亩;最高奖励金额不能超过5万元/亩。上述奖励为一次性奖励,由受益财政通过预算安排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术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