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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本级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组织实施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任务的批发市场,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供专项资金补贴申请报告,有效蔬菜重量凭据或相应的交易清单,并填写贺州市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经市商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复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定时或不定时联合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蔬菜应急采购调运财政补贴的检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到位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贺州市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统计项目
  蔬菜品种

下达计划数量(吨)

实际调运数量(吨)

补贴单价   (元/吨)

申请费用补贴金额(元)

财政部门审核费用补贴金额(元)

 

 

 

 

 

 

 

 

 

 

 

 

 

 

 

 

 

 

 

 

 

 

 

 

合   计

 

 

 

 

 

市蔬菜市场供应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公章)意见:

市商务局(公章)意见:

市工商局(公章)意见:

市财政局(公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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