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程序。组织实施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任务的批发市场,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提供专项资金补贴申请报告,有效蔬菜重量凭据或相应的交易清单,并填写贺州市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经市商务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复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如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同时依法追回有关财政补贴资金。
市财政局要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定时或不定时联合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开展蔬菜应急采购调运财政补贴的检查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到位和使用安全。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贺州市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企业名称(公章):
统计项目
蔬菜品种
| 下达计划数量(吨)
| 实际调运数量(吨)
| 补贴单价 (元/吨)
| 申请费用补贴金额(元)
| 财政部门审核费用补贴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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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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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蔬菜市场供应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公章)意见:
| 市商务局(公章)意见:
| 市工商局(公章)意见:
| 市财政局(公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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