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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本级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本级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1〕2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贺州市本级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贺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贺州市本级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4号) 精神,以及《贺州市“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贺政办发〔2011〕158号)和《贺州市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要求,有效应对我市蔬菜市场供应过程中的各种突发事件,确保我市蔬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为蔬菜市场有效供应提供保障,切实规范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确保我市本级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顺利启动,满足市场供应,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对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应急调运蔬菜采取临时运费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并依法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蔬菜批发交易市场应急采购调运蔬菜临时运费补贴。

  第五条 我市启动蔬菜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后,市蔬菜市场供应保障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指定批发市场按该办公室下达的蔬菜应急采购调运任务,组织对紧缺蔬菜从外地进行紧急调运,实行长途运费补贴,按到达批发市场的蔬菜重量每吨补贴运费200元。

  第六条 申报专项资金补贴的批发市场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财务人员,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建立完善的补贴项目台账、销售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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