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推荐的病种目录,结合本省实际,我厅遴选了32个病种(见附件)。请各州地市于今年10月底前,结合本统筹地区实际,在32个病种内选择一定数量的病种进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的试点工作,并注意总结经验,逐步扩大病种试点范围。
三、合理确定病种限额付费标准
要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对改革前三年各级别医疗机构治疗各病种所需费用(包括该病种的平均住院天数、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费用)进行测算分析,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病种的费用情况、费用结构、不同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服务能力、承担医疗保险的服务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的限额付费标准。同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分别确定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负担比例,个人负担比例要比实行按病种付费前有所减轻。各地可探索在二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按病种付费的,适当提高参保人员报付比例,鼓励和引导参保人员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
四、建立和完善按病种付费结算制度
要根据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的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做好按病种付费方式与按其他方式结算之间的衔接。对于参保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并发症的,要按其他方式结算,并做好按病种付费结算与其他方式结算之间的转换,促进医疗机构主动控制医疗费用,减少不合理支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要加强对实行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防止诊断升级、分解住院、推诿病人、减少服务量、串换病种等现象发生。要建立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明确按病种付费的标准、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考核指标等标准,确保因病施医、合理用药,切实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建立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
要建立按病种付费的指标体系和监督评价机制,及时监测定点医疗机构的各项评价指标变化,分析医疗费用变化、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要通过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手段,建立奖惩机制,促进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