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11〕149号)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青海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的指导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63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就我省推行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
改革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是落实“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这一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要求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外部制衡机制的重要手段。基本医疗保险付费以基金预算管理和总额控制为基础,探索门诊统筹与按人头付费相结合、住院和门诊大病保障与按病种付费相结合、预算精细化管理与总额预付相结合等多种有效方式,实现付费方式逐步由单一向复合、由后付向预付转变,监控重点逐步由费用控制向质量保障转变,构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机制和风险共担机制,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建立合理成本约束机制、规范医疗机构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各地要充分认识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推进本地区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工作。
二、确定按病种付费方式结算的病种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