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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有关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工作应按要求分批完成,逾期未能通过规范化管理验收的,将依法处理。
  4、加大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属于污染防治设施,各重金属排放企业须按照有关要求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包括流量、COD、重金属),并经过环保部门的验收,逾期未完成安装的,环保部门将依法处理。
  三、强化源头控制和过程管理,切实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根据国家环保部和广东省政府有关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我市电镀、线路板和电氧化等重金属排放企业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达到相应水平。各有关企业应参照《深圳市线路板企业清洁生产指引》和《深圳市电镀企业清洁生产指引》(深人环【2011】402号)的有关要求,通过采取环保替代材料和节能降耗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通过规范车间布局,全面淘汰含氰电镀等落后工艺,逐步淘汰手工电镀工艺和落后电镀设备;通过优化污染物治理工艺减少二次污染物的产生,切实提高清洁生产水平,减少污染排放。
  对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不能通过强制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达不到《清洁生产标准 电镀行业》(HJ/T314-2006)或《清洁生产标准 印制电路板制造业》(HJ450-2008)相关水平的企业,环保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在媒体上公布,不允许其通过环保上市核查。
  日均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控制指标的企业须在2012年3月30日之前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安装废水回用设施等措施使工业用水循环使用率达到60%,末端回用达到30%以上。逾期未实现控制目标的,环保部门将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将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四、加强涉重金属企业环境管理,严格防范重金属污染风险
  1、强化风险排查,严格规范企业环境管理。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应建立重金属污染物产生、排放详细台帐,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体系,对各类生产和消防安全事故制定环保处置预案,建设环保应急处置设施,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开展事故演练,提高重金属污染事故应急响应能力。
  2、对涉重金属高污染企业推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行业、铅蓄电池行业及被吊销许可证申请恢复排污的企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和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须购买环境污染事故责任险,以减轻其对环境的潜在危害。未购买的,不得申请恢复排污许可证或限制其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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