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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涉重金属排放企业:
  为了促进重金属排放企业全面达标排放,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根据国家和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重金属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污染整治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加强重金属污染控制水平
  各有关企业要充分认识到本单位排放的重金属污染物对我市生态环境的危害性,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环境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整治工作,要按照“源头预防、过程阻断、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的原则控制重金属污染,通过强化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改造、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和清洁生产等一系列措施,实现污染物的全面、稳定达标排放,持续削减排放强度,提高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二、强化污染治理,实现各类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
  1、完善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各涉重金属企业应按照《深圳市重金属行业废水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深人环【2011】401号)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废水收集管网,确保废水全部收集处理。污染防治设施应有重金属离子、化学需氧量、氰化物、氨氮、总氮及总磷等污染因子的达标处理设施和工序,实现自动加药并建设中央控制系统。
  电镀企业、含配套电镀工序的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规定的限值;氨氮和总磷水污染物指标须在2012年6月30日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表2规定的限值,逾期未能达标的,吊销排污许可证,依法实施关停。
  2、完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电镀、铅蓄电池等涉重企业应按照《深圳市电镀企业废气治理工程建设管理指引》(深人环【2011】401号)的要求,建立完善的废气收集管网,确保废气全部收集处理。其中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设施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装置,排气筒的高度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有关规定,禁止无组织排放。
  有关废气整治工作须在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超过期限未能完成废气达标整治的企业,环保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治。逾期不能按时完成限期整治任务的,将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
  3、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各有关企业应按照省环保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2011]70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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