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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甘财税[2011]56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矿区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一、营业税起征点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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