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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比例,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三、申报地点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申报期限
  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纳税人不能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自行纳税申报,需要延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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