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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内容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2011年度下列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以下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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