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2011年度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对象内容
凡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2011年度下列11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及以上的,均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包括股票转让所得和个人房屋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不含以下所得
(一)《
个人所得税法》第
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以下免税所得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