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参评社会组织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办公室举报。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估等级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满分为1000分。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
(一)5A级(AAAAA),得分在950分以上。
(二)4A级 (AAAA),得分在900分以上949分以下。
(三)3A级( AAA ),得分在800分以上899分以下。
(四)2A级 (AA),得分在700分以上799分以下。
(五)1A级( A ),得分在699分以下。
第三十四条 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经等级评估,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具有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资助、奖励和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以及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格。无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不具有以上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