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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六)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

  (七)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公示期为5天;

  (八)评估办公室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并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和裁定;

  (九)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民政局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现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民政部门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并给予通报,同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参加评估。

  第二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和评估专家应当遵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和评估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在评估等级结果公布前,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暂不具备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条件的区级民政部门,可以申请参加市民政部门组织的评估,评估经费由该社会组织登记地的区级民政部门落实。

第五章 回避与复核

  第二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 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 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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