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市评估办公室设在市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市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建立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随机抽取评估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
社会组织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进行评估初审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签名。
第十六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并由民政部门聘任。
第十七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八条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异议的复核以及对举报的裁定。若有复核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并导致复核委员会成员少于5名的,可以另行聘任。
复核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和裁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采用第三方独立评估运作机制,委托社会组织专业评估机构依照本办法独立评审,并提供第三方独立评估意见。
第四章 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采取自检自评与评估小组评估、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
(二)社会组织申请参评;
(三)评估办公室对参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
(四)社会组织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完成自评,按要求提交评估材料;
(五)评估专家组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并出具初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