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八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 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十条 深圳市市、区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评估委员会负责市级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和区申报的4A、5A级社会组织的等级审核。各区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区3A级以下等级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以及本区4A、5A级社会组织的初审和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由7至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复核委员会由5至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每届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续聘。若有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可以另行聘任。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
(二)组建评估专家组并组织实施评估工作;
(三)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终评。
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每位委员1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每位委员须在表决结果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