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光明、坪山新区社会建设局,各社会组织:
为规范我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第39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深圳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深圳市各级民政部门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深圳市民政局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依照本办法对区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从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 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