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用地优惠政策。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将航道、港口及港口综合配套服务区、港口物流园区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项目土地用途依法分类分别供地,对航道、港口项目建设按进度优先保障供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依法组织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航道、港口及港口综合配套服务区、港口物流园区等建设项目所使用的土地依法按低限收取耕地开垦费,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依法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对港口的码头(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港航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省支持物流业、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我省的港航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港口码头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国家特殊电价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和省电力公司在四川电网调度时优先发电序位,争取全额接纳发电电量。
(五)保护和合理利用航道港口资源。坚持规划保护,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格按照已批准的规划使用航道港口资源,严禁在港口规划区内建设与港口规划功能不符的其他设施。对港口岸线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把岸线审批关,加强对港口岸线和后方陆域等水运资源的保护和控制,使用规划内港口岸线资源须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取得交通运输及港口管理部门同意。在通航水域上新建的跨(临、拦)河建筑物,必须满足规划的通航标准,同步配套建设通航设施,不得出现新的碍航、断航建筑物。对已存在碍航、断航问题的航道,要逐步规划建设通航设施。在非通航水域规划建设电站(水库)时,要重点研究论证建成后形成的库区航道对通航设施的需求,确有必要的,须同步规划建设通航设施并建立相应的运行和监管机制。加强航道、港口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在通航水域内乱建、乱占、乱采和乱弃等违法行为。
(六)建立和完善水运法规体系。加快航道、港口、船闸、渡口管理等立法工作,完善地方水运法规配套体系,规范水运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等行为,依法保护和利用水运资源,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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