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食药监餐〔2011〕406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1〕32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1〕6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省局制定了《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
关于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480号)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食安办〔2011〕66号)要求,省局决定于2011年12月至2012年11月开展为期12个月的全省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现结合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强化组织领导,迅速采取行动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12号)中明确将鲜肉和肉制品纳入综合治理的重点品种,要求严禁宰售病死病害畜禽,打击加工、出售注水肉、未经检疫检验合格肉及其制品的行为。各地、各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总体工作部署,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强化组织领导,迅速开展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安全整顿工作,规范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市场秩序。要紧密结合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任务和工作要求,落实餐饮服务单位主体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整顿工作深入、扎实开展,取得实际成效。
二、强化采购管理,严防非法流入
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督促各类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明确专人负责鲜肉和肉制品采购、进货查验。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鲜肉和肉制品,查验、索取并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的,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同时,还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餐饮服务单位长期定点采购的,应与供货方签订包括保障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病死、来源不明或不合格的鲜肉和肉制品,严禁从私屠滥宰等非定点屠宰企业采购鲜肉,严防不合格鲜肉和肉制品流入餐饮服务环节。鲜肉和肉制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限、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