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除应当当场办结或答复的事项外,限时办结的时限从收到相关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除当场办结或答复外,有关事项办结之日为:各单位、各部门出具书面办理或答复意见的日期;下达有关文书或颁发证件的日期;按照规定转报、上报审批的日期。
办理的事项依照法律或相关规定需要经过听证、检验、检测、现场审核或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的,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服务对象。
6、因情况发生变化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由受理事项的单位、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在时限届满前告知服务对象,说明原因和理由,并明确办结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局负责全系统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把贯彻实施“三项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周密部署安排,明确工作重点,克服薄弱环节,加强推进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切实将“三项制度”贯彻落实到位。在实施过程中,要结合政务公开、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完善配套制度,保障“三项制度”建设任务得到有效落实。要不断创新工作机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要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和发展“三项制度”的内涵,拓展服务功能,形成科学、完善的工作体系。
(三)严格考核和监督。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实施“三项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实施工作负总责。省局将把各单位、各部门实施“三项制度”情况纳入业务工作与行风建设考评体系,加强对全系统的考核和监督。要强化监督,加大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在实行“三项制度”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格问责,切实维护制度的规范性和严肃性。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树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