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同意设置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批复
(京卫医字〔2011〕311号)
朝阳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的请示》(朝卫字〔2011〕154号)收悉,经研究并组织专家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李亚鹏、汪永安、李斌、唐越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规定,设置该医疗机构。
二、该机构定名为“北京嫣然天使儿童医院”;
类别和级别:类别为儿童医院,级别为二级;
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选址:医疗机构设置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城A2区12A配套楼;
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
床位、牙椅数:病床50张,牙科治疗椅3台;
诊疗科目:小儿外科、儿科、儿童保健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眼科、急诊医学科、精神科(临床心理专业)、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麻醉科、病理科。
三、涉及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医疗用房使用、污水污物
医疗废物处理等问题,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特殊诊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审批。
五、成立后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李亚鹏、汪永安、李斌、唐越应当自批复之日起2年内办理完有关该医院的登记注册手续,逾期未能完成,本批复自动失效。
七、该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你局应当严格按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法规规定进行审核并委托北京医学会组织专家现场验收,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